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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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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代签名保险合同什么情况下生效?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7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核心内容:车主在办理保险的同时,常常会购买一个附加第三者保险。什么是附加第三者保险呢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第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限额的30%。




  一、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限额及免赔额


  限额包括每次事故限额、累计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本附加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每次事故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累计限额。


  三、免除


  下列,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


  2、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





代签名保险合同什么情况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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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代签名的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生效是否被保险人同意之后就可以被认定为生效呢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2008年10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1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合同无效。


  无奈之下,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可。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3年期间,也从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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