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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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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什么?“借名买房”中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9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什么?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什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哪些法院管辖呢在下文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民事案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借名买房”中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下面给你概括借名买房中的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日,小雷代表广志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约定购买由海龙公司开发的公寓一栋,其中包括位于第28层的涉案房产。同年8月13日,案外人以小雷的名义向海龙公司支付首期款100万元。

  2000年8月17日,广志公司与小星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志公司以小星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首期款及按揭款由广志公司支付,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2000年8月30日,小星与海龙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小星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003年9月11日,涉案房产被核准登记至小星名下。

  2002年2月,京达旅业与小雷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涉案房产,约定该房产小雷占30%的份额,京达旅业占70%的份额。至2007年4月,京达旅业支付完毕所有剩余购房款。

  广志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是小雷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的,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该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房产全部交还小雷所有并行使权利。

  2007年8月30日,小雷、京达旅业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小星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归小雷、京达旅业共同所有。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关于确认两原告所有权的论述: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小星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小星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小星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小星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小雷、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小星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小星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小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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