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张茜

1580793373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履行费用包括运费吗 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有哪些相关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6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合同履行费用包括运费吗

  在合同成立之后,就涉及到了义务人履行的问题了。有的合同可能还需要交通费、快递费等等,那这就涉及到运输费用。合同的履行是需要相关一系列费用的,而合同的履行主要针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那么合同履行费用包括运费吗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合同履行费用包括运费吗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生效后,对于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就此项缺失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约定,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基本原则,所确立的,由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对于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负担的法律规定。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不明确,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相关费用是指交通费、快递费、评估费、运费等等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必要费用。一些超出履行合同非必要的费用,如果约定不明是不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的。

  二、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合同履行费用包括运费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这里所讲的相关费用是指交通费、快递费、评估费、运费等等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有哪些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在就某一正式事件进行协商且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合同内容会涉及到履行地与交货地,为了避免在合同经济纠纷中对管辖法院的争议问题,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的确定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的内容在下面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合同交货地

是指商品交易所规定的,为执行期货合同而需交付“实际”商品时,应该运交的地点。

二、合同履行地

1、定义: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3、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的相关资料,其实,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约定的合同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时,实际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漯河律师。

联系电话:15807933733

全国服务热线

1580793373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