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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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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滥用是怎样的?哪些方法可以保证债权可以收回?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7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滥用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会使用财产保存权利。但是对于这个权利不少债权人容易滥用,对此,对于债权人滥用权利是怎样的跟大家说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大都会使用这个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的债权人会滥用该权利,那么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滥用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法律为什么赋予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然而,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部分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以解决。


  二、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


  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2、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5、主观恶意驱使


  部分债权人由于未能及时实现债权,就采取种种手段对债务人施加压力,有的甚至产生报复心理,企图妨碍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债务人其他合法权益。在主观恶意的驱使下,滥用保全权利现象因此时有发生。


  6、条件审查不严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往往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债权人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手续,一般就发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滥用保全权利的行为。


  7、法律规定宽泛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作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和原则,对适用的具体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部分债权人有机可乘。


  三、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滥用的主要原因分析


  1、主观恶意驱使。部分债权人由于未能及时实现债权,就采取种种手段对债务人施加压力,有的甚至产生报复心理,企图妨碍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债务人其他合法权益。在主观恶意的驱使下,滥用保全权利现象因此时有发生。


  2、条件审查不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往往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债权人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手续,一般就发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滥用保全权利的行为。


  3、法律规定宽泛。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作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和原则,对适用的具体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部分债权人有机可乘。


  四、如何防止债权人财产保存权利滥用呢


  1、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把好财产保全关口,有效避免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


  2、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


  3、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严防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







哪些方法可以保证债权可以收回?

债权要能够收回,在借钱给人的时候就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债权保全。本文为你介绍债权保全和债权保证的相关内容。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双方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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