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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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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措施内容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1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保全措施内容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今天我们签订合同都可以根据双方的合意签订。但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的权益,当债务人的行为不合适时,法律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今天,就将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内容;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实现市插的有序化发展。


  二、合同的保全措施内容

  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财产;的保全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人们认为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内容;这一个问题进行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的是合同保全的概念即合同保全是什么。然后,介绍了合同保全包含的两种措施。最后,还介绍了合同保全的意义。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您有所收获。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义务该如何履行就上述问题,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诉讼案件是新型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行使范围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有关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


  按《解释》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合同法是普通法,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保险法律关系仅受保险法这一特别法调整。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该案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保险法颁布生效的时间早于合同法,在保险法中没有债权代位权的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债权代位权问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确认原告享有代位权并没有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另外,在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分别存在着;代位权;概念。保险法上的代位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这两个;代位权;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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