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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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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定义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合作协议范本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定义是?

在法院审判案件前或者审判中会出现财产保全的行为,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可能需要提供担保。这样能保证当事人不会胡乱的申请保全,给他人给造成损失。现在出现了对于申请保全的保险,那么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定义是下面为你解答。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定义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险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1、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请请求基本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保险费用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认为主张被告承担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2、保险合同约定期间与保函期限可能出现不一致问题。保函期限多表述为“自贵院受理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时效”,此期间可能横跨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涉及诉前、诉中、执行等多个审判流程阶段,往往可能超过了两年时间;而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多为两年的固定期间,到期需重新缴纳保费。实际上保险合同不能有效地覆盖保全错误损害导致的全程风险,可能导致有效性问题。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问题。诉讼财产保全险在保监会备案的内容仅为保险产品,保监会主要通过保费进行监管,对保单保函并未进行备案,亦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法院对于同一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开出的保单保函不能全部掌握,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无法评估。保险公司基于商业效益,会尽一切可能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保费,保单保函总额不断增加但并未纳入监管范围。保单保函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增加并不对等,监管风险必然带来偿付风险,一旦保险公司自身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出现,对于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划分了当事人的风险承担。通过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核,这样能够对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诉讼财产保险保险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致电咨询.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购买保险需要签订保险合同,一些大公司的签订的也叫合作协议。在诉讼财产保全险中也一样的,那么诉讼财产保全险的合作协议应该怎么写下面带大家写保险合作协议。

诉讼财产保全险合作协议

江 苏XX律师事务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甲方:江苏**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南京市法定代表;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联系;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第一条合作主体;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 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作、平等、自愿、互利、互信的原则,就XX诉讼保全险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 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的的诉讼财产保全险重要合作单位。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范围

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的合作意向。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的诉讼保全服务方案; 乙方将同时提供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投保操作流程培训及其他甲方需要的服务;

甲方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作单位或客户进行本产品推广;

甲乙双方还将探讨通过模式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第三条 推进体制的建立

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推广、服务、协调和改进。

第四条 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推广计划过程中,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但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保险计划的约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 第五条 保密

自 本协议签署日起及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对以下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地 为披露方之外的任何他人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 本协议条款;或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或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或因与本协议有关而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的或者由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或其 关联方传递的任何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或材料: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已进入公知领域或可一般性地获得的信息;b) 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禁止;或c) 由书面记录证实已经由接收方合法知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双方均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代理和/或顾 问披露以上信息,但应保证上述人员等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双方的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期限和终止

1、 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效期为五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合同可继续履行。 2、 解除与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终止合同,否则属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2.1 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

序。 3、 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已产生的权利或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 通知

本 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同意、批准或其他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协议文首所书的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上述文件在一方采取约定方式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2、 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

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 4、 不可抗力

因 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 详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是否继续 履行本协议尽快协商确定,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在写诉讼财产保全协议险的合作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机构,需要注意的时要约定好权利义务以及。其实这合作协议与其他合同的签订都差不多,都是权益义务以及违约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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