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张茜

1580793373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吗

添加时间:2023年3月2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强制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于债务人签订了有关债务转移手续后,应当根据债务人所应该承担的合同上的内容履行给相应债权人。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怎么承担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我公司出售某一品牌空调1000台。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时,甲公司也按照约定向我公司交付了空调800台。但因其货源不足,甲公司无力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商定,由乙公司向我公司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并将我公司所付货款的20%转付于乙公司。同时甲公司通知我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我公司发出200台空调。我公司在接到货之后,经检验,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退货。甲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乙公司负责。双方协商不成,我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

1、我公司与甲、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什么关系

2、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如何处理

二、解答

1、贵公司和甲公司为空调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受托人,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代为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债务。

2、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

本案中,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系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

甲公司因为货源关系无法完全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合同义务,遂在其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后,通知了贵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但就其所通知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为甲公司是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了乙公司。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不属于债务的转让,一是没有债务转让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也没有经过贵公司的同意,只是告知。

《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本案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就是第三人代甲公司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由于乙公司交付贵公司的200台空调质量不符合贵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将判决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等。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甲公司应当负责为贵公司调换空调,如果实在没有货源只能对200台空调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贵公司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总规定。债权人是可以进行转移的。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第三方就应该履行该债务人多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吗

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需要及时向债权人履行相关的义务的。有的第三人可能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吗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吗

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合法,但是需要有合同的约定

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合同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15807933733

全国服务热线

1580793373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