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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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5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张茜律师,上海强制执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内容,那么就会导致合同的约定条款无效的情况,所以合同条款无效也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接下来就让为大家带来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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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

  三、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款吗

  可以。合同无效即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仍应当承担担保,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当合同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等等,都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

  在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是需要对相关的知识了解的,同时对于可能使合同解除的情况去进行了解,那么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民法典》规定,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民法典》中称为"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该期限不能象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在审判实践却很以操作和掌握,应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交易情况具体考查和裁量。

  三、撤销权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具体而言,应包括几个方面: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对相对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或者是约定去进行了解的,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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