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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从该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其主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哪些单位可以算作用人单位;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穷尽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将例外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细言之:
1、就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指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 的调整范围,这为实现并轨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我国《劳动合同法》 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单纯从用人单位这一称谓上来看,用人单位既然是单位,那么肯定不能为自然人。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 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就劳动者来说,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呢?一般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劳动合同法》 上的劳动者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应当由《劳动法》 规定;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参与劳动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自然人。《劳动法》 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劳动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按照一般的理解,《劳动合同法》 的劳动者的范围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界定范围和劳动关系的概念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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