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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经适房租赁合同无效后果中的占有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qzhtssls.com/

  一、案情

  2010年9月1日,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X、董XX、董XXXX、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通过购买取得上海市松江区XX处、的有限产权。乙方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该合同第五条载明,乙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562元,乙方确认,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8099元。

  2011年4月11日,涉案房屋登记于张XX、案外人董XX、董XXXX名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备注载明,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2014年6月19日,张XX与祁XX签订《上海市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5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月租金为1400元。

  2014年7月1日,张XX与祁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15天。其中原文中的第1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已经划去,文字旁手写不得将房屋有群租现象。

  2015年8月7月,张XX向祁XX寄送告知函一份,言明祁XX未经房东允许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经常逾期交付,违反了合同第7条第2款,现房东决定解除合约,限祁XX于2015年10月底前搬离房屋及清空屋内物品,并归还房屋钥匙。祁XX确认收到了该告知函。

  2016年5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张XX发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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